根据《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20〕4号)的规定,对采矿权登记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调整。
一、采矿权登记行政许可事项,取消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事项。将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事项并入采矿权新立登记事项一并办理,不再单独申请批复划定矿区范围。
二、简化矿业权申请资料。申请采矿权登记时,不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由申请人在取得采矿权后,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办理。
以上调整事项按照《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20〕4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